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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年08月03日 17:03  来源: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招标人)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将规范有关要求的通知如下:

  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要加大对实体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对民营企业与国有建筑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不得对企业类型、注册地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不得拒绝民营企业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资金负担。

 三、不得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企业类型、企业注册地、要求企业设立分公司等要求变相设置的准入条件或设置不合理评分项,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建设项目公开招标

   四、招标人不得抬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信用评价或业绩作为投标的加分条件,变相限制、排斥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六、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承担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八、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九、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下载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提交、专家抽取、评委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一律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全面实现线上运行、线上监管。

十一、依法招标项目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工程建设项目依法招标的,全面实行投标人资格后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发布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取消报名环节,一律通过网上无记名方式购买标书、图纸;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组织现场报名,不得组织集中现场踏勘和集中线下答疑,防止泄露投标人信息。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资格审查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严格招标信息公告和中标结果公示环节审查,确保信息公开,防止暗箱操作。

十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应当由拟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担任。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资质等级、奖项、拟派驻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核心成员等事项予以明确要求。

十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采用报价承诺法评标;鼓励招标人对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支持根据实际在其他各类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

十四、切实加强标后施工现场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发现的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线索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告。

十五、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应当与招标工程实际相适应,不得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要求。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实际要求的施工总承包资质;采用专业承包方式招标的原则上只允许设置一项符合工程项目实际要求的专业承包资质;要求投标人获得优良工程奖项的等级设置不得高于招标工程所要求的工程奖项等级。

特此通知                  

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二一年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