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5年08月26日 08:11  来源: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个贷率的通知》(赣建金〔20154号)和《关于提高我省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赣建金〔20151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九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至50万元。

为支持职工改善性购房需求,根据我市商品房价格水平,拟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至50万元,具体为:

(一)将中心城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5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40万元/户;

(二)各县(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限额提高为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40万元/户、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30万元/户。

二、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三、延长贷款期限。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遇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延伸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四、放宽提取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支持力度,职工购房或一次性结清贷款余额(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商业性购房贷款)时,经被提取人同意,可提取配偶及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购房提取金额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一次性结清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所结清贷款余额。

(二)支持改善性住房消费,取消原“职工因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后,5年内再次购买、建造住房,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限制。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购房时,除在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外,在缴纳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时,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结存资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契税和房屋维修基金之和。

五、开展购房贷款“商转公”业务。

已办理商业性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如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名下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支持无房职工租住公租房及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委托提取还贷业务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租房的,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上年实际缴纳的公租房房租;

(二)租住商品房的,中心城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7200/户;各县(市)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为3600/户。(具体操作办法附后)

七、实施全省住房公积金贷款“一体化”政策。

凡是在省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省内所有城市购买住房时,均可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异地购房贷款,享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同等待遇。

八、启动省外异地贷款业务。

夫妻双方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在外省工作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外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在本市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降低开发企业贷款保证金比例。

对获得AA(含)以上信用评价或开发资质等级二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签约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减半收取贷款保证金,比例为贷款额的5%

十、开展贷款贴息拆借融资试点。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个人购房贷款余额与项目贷款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高于85%或为避免提前解付公积金定期存款造成利息损失时,可在不影响支付的前提下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动用额度不得超过公积金存量资金,且在资金缓和时应立即归还,并可试行贷款贴息或向商业银行拆借、融资

 

附:《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

 

 

2015810

九江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根据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转发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赣建金〔20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提取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提取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提取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满1年。

三、提取人及配偶未在本市通过提取公积金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约定还贷业务的。

第三条  提取额度: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上年实际缴纳房租总额。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市区(含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每年最高提取7200元;各县(市)每年最高提取3600元。

第四条  所需资料:

符合提取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时办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办理。申请材料包括: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一)《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身份证;

(三)公租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

(四)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另需配偶方提供《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身份证及婚姻证明。

二、租住商品住房

(一)《九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结婚证;

(三)商品房租赁合同、房租支付凭证;

(四)提取人及配偶名下在本市无房产证明;

提取人及配偶户籍在九江市行政区域内的,无房产证明由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和户籍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有效期为一个月);

提取人及配偶户籍地在九江市以外的,无房证明只需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有效期为一个月);

第五条  职工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以前年度租房未提取的,不累计提取。

第六条  缴存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通过当地保障房管理部门统一申请,集中办理。

缴存职工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本人凭相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

第七条  在申请提取过程中,凡查实属伪造合同、出具虚假婚姻证明、编造虚假租赁合同等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将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