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的通用技术要求,是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的基本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单幢、多幢住宅楼、公寓、别墅群的安全防范系统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7401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12663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96—2007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T72 楼寓对讲系统及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T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GA/T669.1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一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A/T678 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 50348—2004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住宅小区 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配套有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件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民生活聚集地。又称“居住小区”。
3.2
公共区域 public area
除私人住宅以外的小区周界包围内的空间区域。
3.3
安防中继箱/中继间 relay box/room of security system
用于连接安全防范的路由和安装安全防范信号传输设备的装置/房间。
3.4
住房安防控制箱 control box of residential security system
对住户内设置的安全防范终端器进行连接、控制,并与小区监控中心连接的设备。
4 系统分类与构成
4.1 系统分类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人文状况、小区建设投资规模和安防系统功能、规模以及安全管理标示等因素,分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三类。
4.2 系统构成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一般由周界防护、公共区域安全防范、住户安全防范及小区监控中心(安全管理系统)四部分组成。系统基本架构见图1。
小区监控中心 (安全管理系统) 周界防护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住户安全防范
图1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基本构架图
5 系统技术要求
5.1 基本要求
5.2 各类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要求
住宅小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安全防范系统的配置、布防及要求应符合表1
表1 住宅小区基本型、提高型、先进型安全防范系统配置表
系统组成与相关子系统 |
防范区域 |
配置要求 | |||
基本型 |
提高型 |
先进型 | |||
周界防护 |
实体防护 |
小区周界 |
● |
● |
● |
周界入侵报警系统 |
小区周界围墙、栅栏等 |
○ |
● |
● | |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
小区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等 |
● |
● |
● |
电梯、重要公共场所、自行车集中停放区 |
○ |
● |
● | ||
周界、楼栋出入口、停车场区 |
Δ |
○ |
● | ||
电子巡更系统 |
住宅楼、重要公共建筑、设备房外围、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周界等 |
● |
● |
● | |
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 |
小区出入口道闸 |
● |
● |
● | |
停车库及其出入口、停车场区 |
Δ |
○ |
● | ||
出入口控制系统 |
小区主要出入口 |
Δ |
○ |
● | |
住宅楼层通道门、重要活动场所、电梯出入等 |
Δ |
Δ |
○ | ||
住户安全防范 |
访客(可视)对讲系统 |
楼栋出入口、住户厅(含别墅单元) |
● |
● |
● |
监控中心或小区出入口门卫 |
| ||||
实体防护 |
一层、连通商铺顶住宅、别墅设内置式防护窗/高强度防护玻璃,设分户防盗安全门 |
● |
● |
● | |
住户报警系统 |
紧急报警(求助)装置 |
○ |
● |
● | |
一、二层和连通商铺顶住宅或别墅单元的门窗、通道 |
○ |
● |
● | ||
其他层 |
Δ |
○ |
● | ||
小区监控中心 |
监控中心 |
|
● |
● |
● |
安全管理系统 |
|
○ |
● |
● | |
注:●应配置 ○宜配置 Δ可配置 |
5.3 周界防护
住宅小区的周界应设置围墙、栅栏等屏障进行封闭式防护。围墙、栅栏的高度不低于
5.4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
a) 复合视频信号幅度:1V(pp)±3dB;
b) 监视图像水平清晰度(黑白:)≥400TVL;
监视图像水平清楚度(彩色:)≥270TVL;
c) 回放图像水平清晰度模拟格式:≥220TVL,数字格式:≥352×288像素(相当于CIF);
d) 灰度等级;
5.5 住房安全防范
a) 人工启动后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求助)信号;
b) 应在客厅、主卧室的隐蔽、可靠、便于操作部位安装,宜在卫生间预留安装位置;
c) 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报警后能自锁,复位需要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a) 应能接收入侵探测器和紧急报警(求助)装置发出的报警及故障信号,具有按时间、区域部位独立布防和撤防、外出与进入延迟的编程和设置等功能。
b) 防区数应满足前端设备设置的需求;
c) 报警控制器与小区监控中心应有联网功能。
a) 有编程和联网功能,系统应留有与属地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联网接口;
b) 具有显示、存储住户报警控制器发送的报警、布撤防、求助、故障、自检等信息,以及声光报警、打印、统计、巡检、查询和记录报警发生的日期、时间、地点、报警种类等各种信息的功能;
c) 支持多路多路接入,具备同时处理多处或多种类型报警的功能;
d) 有密码操作保护和用户分级管理的功能;
e) 能至少存储30d报警信息;
f) 配置备用电源,备用电源应满足正常工作8h;
g) 接警(总线制)响应时间≤2s。
5.6 小区监控中心
a) 住宅小区宜独立设置监控中心,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器干扰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区的锅炉房、配变电站(室)等);
b) 地面应采用防静电材料,吊顶后机房净高应能满足设备安装的要求;
c) 室内温度宜控制在17oC~27 oC,相对温度宜控制在30%-50%,工作面照度不低于300lx。
a) 各系统设备在机房内的布置应符合“强弱电分排布放、系统设备各自集中、同类型机架集中”的原则;
b) 机柜(架)设备排列与安放应便于维护和操作,装机容量应留有扩展余地,机柜(架)排列和间距应符合GB 50348-2004中3.13的相关规定。
a) 便于各类管线的引入;
b) 管线宜敷设在吊顶内、地板下或墙内,应采用金属管、金属槽做防护;
c) 地下室的小区监控中心管线引入时应做防水处理;
d) 金属护套电缆引入小区监控中心前,应先作接地后引入;
e) 小区监控中心的缆线应分系统配线整齐,线端应压接线号标识。
a) 设定操作员的登录名和操作密码,划分操作级别和控制权限等;
b) 以声光和/或文字图形显示系统状况;
c) 能对视频图像的切换、处理、存储、检索和回放,云台、镜头等的预置和遥控。对防护目标的设防与撤防,执行机构及其他设备的控制等;
d) 入侵报警发生时入侵部位、图像和/或声音应自动同时显示,并显示可能的对策或处警预案;
e) 操作员的管理、系统状态的显示等应有记录,需要时能简单快速地检索和/或回放;
f) 可根据管理需要生成和打印各种类型的报表。其中报警报告应包括报警发生的时间、地点、警情类别、操作员、警情响应情况等。
5.7 系统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可靠性、环境适应性和防雷接地要求
5.8 系统管网与配线设备
a) 连接室内、外管网和分接室内管网的安防中继箱,可分系统配置,也可以和其他系统配合设置;
b) 安防中继间内应保持干燥,应设置照明、单相三孔电源插座及保护接地线(或接地间端子)。安防中继间应便于维修操作并有防撬的实体防护装置;安防中继间可独立设置,也可与电信间、弱电间合用。
c) 由安防中继箱/中继间至各住宅安防控制箱的管线,多层建筑宜采用暗管敷设,高层建筑宜采用竖向缆线明装在弱电竖井内、水平缆线暗管敷设相结合的方式;
d) 室外的中继箱/中继间应有防水、防潮、防晒、防破坏等措施。
a) 每户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家庭控制箱合用;
b) 当箱内需要交流电源时,应设置带剩余电流保护的电源端口。
6 系统检验、验收与维护保养
6.1 系统检验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经试运行、初验合格后,应根据GB 50348-2004第7章要求进行系统检验,并根据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本标准相关条款调整个别检验项目及其内容、要求。
6.2 系统验收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竣工后,应根据GB 50348-2004第8章要求进行系统验收。并根据系统建设单位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和本标准相关条款调整个别验收项目及其内容、要求。
6.3 系统维护保养
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应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更换和维护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