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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的通知

2011年07月13日 10:20  来源:

九府厅字〔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 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审批管理

  (一)严格商品房预售审批管理。凡达到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应立即到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对符合预售条件而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要提前向房管部门申报执行现房销售的方案。经批准的现房销售原则上不得改为预售。

  (二)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最低规模。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项目开发总规模大于1.5万㎡的,预售许可申请的最低规模为1.5万㎡,符合预售申报条件的,应 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不得分批、分栋、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项目开发总规模小于1.5万㎡(含1.5万㎡)的,应一次性全部申报预售许可。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商品房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

  二、强化商品住房预售方案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国家的规定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否则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进度安排、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 分摊情况、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具体范围、预售价格、预售资金监管落实情况、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住房能源消耗指标和节能措施等。商品房预售 方案中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必须报房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三、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市场监管

  (一)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出售全部的准售房源,不准分批销售。

  (二)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必须公示每套准售房屋的价格,并在售楼部显著位置公示。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对同一时间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准分段调价。

  (三)加强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经营行为的管理。开发企业从事商品房预定经营行为前,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确定商品房预定行为,必须有预定人身份 证复印件、预定协议、定金收据和交款凭证等资料。对同一可售房源的预订次数不得超过1次。商品房预定活动必须在当地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同步进行。

  (四)严格预售商品住房退房管理。购房人预订商品住房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预售合同的,开发企业应解除预订,解除后的房源应当公开销售。已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并网上备案,经双方协商一致需解除合同的,双方应递交申请并说明理由,所退房源应当公开销售。

  (五)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管部门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 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

  四、全面开展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清理

  由房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对所有在建商品房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整顿。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和已达到申请预售许可的情况进行逐一排查, 准确掌握已预售商品房数量、正在预售的商品房数量、尚未开盘的商品房数量和已达到申请预售条件未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数量等情况,清理情况要公开发布;对 尚未开盘的商品房项目,要责成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公开销售;对已达到申请预售许可条件而未申请预售许可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期申请,否则视为申请现 房销售。

  五、加强房地产预售广告和促销活动的管理

  宣传、房管和工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联合出台相关房地产广告管理细则,加强房地产广告特别是预售广告 的管理,严格审查广告发布内容,坚决制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刊登的商品房预售或变相以“内部认购”、“内部认定”、“内部登记”等方法刊登预售广告以 及广告内容与项目实际不符等虚假宣传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坚决查处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组织与商品住房预售有关的各种促销经营行为,特别是通过各种方式积累客户造成项目销售紧张的促销经营行为。

  六、严肃查处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房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通过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审批、暂停预售、暂停参加土地竞买、媒体曝光、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等有力措施,严肃查处以下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秩序。

  (一)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费用的;

  (二)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外公开销售或未将全部准售房源对外公开销售,以及办理同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分批销售、分段调价的;

  (三)擅自改变商品房预售方案的;

  (四)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销售的;

  (五)违规预定商品住房的;

  (六)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

  (七)违规发布宣传广告和虚假宣传行为;

  (八)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房管等部门要重点核查,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查处。

  七、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市场透明度

  房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市场信息。

  八、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进一步强化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商品房市场动态监管和定期现场巡检制度。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 道。宣传、房产、建设规划、国土、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认真履职,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联动机制。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 一年一月十五日